聘請途徑

在香港找到外傭後,如何安排聘用?

在香港找到一名外傭,不代表可以立即直接聘用。 能否由新僱主聘用,取決於她真正的合約狀況,以及入境處是否批准相關申請。「本地聘請」是市場用語,並非入境處的聘用類別。

開始前,先核對合約屆滿日期、實際最後受僱日期,以及正在使用的入境途徑。不要假定中介所說的「完約」或「本地」已經確定這些事實。

四星期是申請期,不是提早離職規則

在完成兩年合約時,外傭可在合約屆滿前四星期內於香港申請轉換僱主。入境處在轉換僱主指引中列明這個期限。 這是申請期,並不表示可在合約屆滿前四星期終止現有合約。

官方並沒有「提早若干天離職仍算完約」的規則。如僱傭在合約屆滿日前結束,應視作提早終止合約,而不是改用有利於本地聘請的說法。

提早終止時,必須使用真實終止日期

如「標準僱傭合約」在兩年期滿前終止,提出終止的一方須以書面告知另一方確實的終止日期。僱主及外傭其後均須在七天內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,可使用ID 407E 或書面通知 。通知中的日期必須反映實際終止日期。

不要更改日期、隱瞞通知或拖延行程,以求取得不同的入境結果。這些是入境事宜,並非中介收費安排。

提早終止後,通常不能在港直接轉僱

入境處表示,在兩年合約期內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不會獲批。合約提早終止的外傭一般須返回原居地,再為新僱主申請適當簽證。入境處可能考慮的有限例外情況包括原僱主外調、移民、死亡、財務理由,或有被虐待/剝削的證據。外籍家庭傭工逗留條件單張(ID 911A) 說明這些均須按個別情況處理,並由入境處決定。

不要因外傭身在香港,便承諾申請一定會獲批或把例外情況當作當然可用。

正常完約仍涉及回鄉假期及審批

正常完成合約後,外傭一般須返回原居地度假。入境處容許在屆滿前四星期內提出轉換僱主申請,但這本身不代表可為新僱主工作。相關申請獲批前,外傭不得開始新工作。 如未能即時回鄉,入境處另有延期處理程序,並非自動安排。

離港期限不是「立即」

合約終止後,入境處表示外傭須於合約完成時離港,或在終止日期起計兩星期內離港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;除非入境處批出相關許可或延期。請參閱入境處終止受僱指引。 安排行程前,應查核外傭實際逗留期限及入境處最新回覆。

支付本地聘請中介費前

請使用以下實用清單:

  • 核對合約屆滿日期。
  • 核對實際最後受僱日期。
  • 查問是否已遞交終止通知或 ID 407E。
  • 向中介或入境處確認所用途徑,以及申請是否已獲批。
  • 在書面報價列明假設的合約狀況、服務範圍及入境申請不獲批時的安排前,不要付款。

本文為一般資料,並非個別入境或法律意見。如日期、狀況或例外情況不清楚,簽署或付款前應向入境處或合資格顧問查詢。你亦可閱讀直接聘請、本地聘請及海外聘請指南、使用中介目錄,並了解資料核實方法